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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主题 2015-09-24 11:06:52回复
★黄河新闻网网民于2015年7月8日通过山西省委社情民意网上通道给山西省委书记留言反映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峪头村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山西省委社情民意办公室转办后的落实情况反馈。
落实情况
晋中市委社情民意办公室反馈的办理落实情况如下:
被反映人刘某,男,榆次区乌金山镇峪头村人,中共党员,1999年12月至2002年12月担任村委委员,2002年10月至2009年1月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2009年1月至2014年9月3日担任峪头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9月3日至今担任峪头村党支部副书记。
一、关于反映“将紧挨流村的地私自出售”问题
经查,该地块东至加油站,西至兽医站,属于集体建设用地。2004年峪头村开会商议号召村民个人申请修建商铺,建成后按照商铺占地面积,每平米每年上交村委50元。当时有刘某、刘凤某、史艳某向村委递交了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获得土地后,三人分别于2010年5月27日从榆次区国土局办理了手续,领取了土地使用证,但是由于不符合规划,规划部门没有批准,所以至今三人均没有修建,只是垒起了围墙。调查中未发现私自出售的问题。
二、关于反映“纬五路开工建设,挖取峪头村十三万方土,村委会只收回两万方土款”问题
经查,2012年因纬五街修路需要从榆次区乌金山镇峪头村拉土,经峪头村村“两委”商议决定让施工方取胡村沟中一孤崖的土。“两委”干部现场勘察大约有2万多方土,经与施工方口头协商,由施工方支付峪头村2万元的取土款。后来在施工期间,村委委员齐某某发现施工方把指定地点土取完后,又私自切取多处村民耕地,后由村委主任刘俊某报乌金山镇国土所,国土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责令停止施工。因多取的土方数不好测量,村委会曾多次与施工方交涉,均未达成协议,目前,仍在协商办理中。
三、关于反映“2013年在所有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干部私自把胡村沟70多亩土地租赁给张某某,私自进账35万元”问题
经查,2013年太原的张某某提出要租赁峪头村胡村沟地60余亩进行治理搞物流,经2012年3月23日两议会商定出租荒沟,每亩每年300元,并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承包期限为60年,即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73年8月31日,承包面积为140亩。张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交了八年零四个月的租赁费35万元(已上账),但租赁此地后一直闲置至今未动工。
四、关于反映“在书记村长的默许下,监督小组组长刘某鹏把四中队东面的属于集体的荒地私自搞建设”问题
经查,2012年3月23日,峪头村召开了两议会,两议会商议出租荒地利用资源,规范土地,每亩300元,租赁期限为10-20年。即2013年4月20日,刘某峰代表峪头村村委会和刘某鹏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地块位于峪头村后只上,约为10亩,承包期限为30年,2013年4月20日至2043年3月31日,承包为每亩每年300元,合计为90000元。2014年3月18日,刘某鹏交纳租赁费9万元已上账。2014年4月21日,乌金山镇国土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刘某鹏收到通知书后已停止违法行为。
五、关于反映“高速公路给峪头村无偿硬化篮球场,结果账面显示从峪头村付给高速公路20多万元”问题
经查,2009年7月,峪头村健身场地篮球场和峪头小学篮球场由驻地友好单位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械化养护中心义务硬化铺沥青混凝土。峪头村未向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支付过任何费用。
六、关于反映“高压线过境,给予九户村民的窑洞损失补偿不一”问题
经查,该问题已经进入信访程序。
七、关于反映“高速出口有一块商业用地,经过集体拍卖,竞拍所得230万元,因城建部门不准建设,购买方起诉村集体,村干部在没有召开两议会的情况下直接退还购买方125万元款项,是否存在行贿受贿嫌疑”问题
经查,2011年6月,峪头村委会发出《峪头村东外环服务区北端商业用地出租竞标须知》,内容为:峪头村集体所有商业区建设用地,土地面积1200㎡,使用期限40年(2011年6月至2051年6月),该地块现为空地,中标者需自行申办城建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该土地补偿费起价为100万元,报名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31日,报名者须缴纳起价款100万元到峪头村委会指定的账户,竞标事宜由峪头村委会组织实施,中标者须在中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余款打入指定账户。
王某萍(榆次区东沛霖村村民)于2011年5月30日按照竞标须知将100万元打入峪头村委会指定的账户,收款人为峪头经济合作社。2011年6月6日,峪头村委会组织竞拍会,经过二轮竞拍,王某萍以230万元的竞拍价中标,并于2011年6月7日将中标余款130万元汇入峪头经济合作社账户中。峪头村收到230万元的竞标款后用于偿还村里外欠款,给村民发福利,修缮文化大院,环境卫生整治等。
竞标成功后王某萍按《须知》规定办理该租赁的商业用地建设相关手续时被告知无权租用该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为此,王某萍将峪头村诉至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峪头村最终败诉。终审判决判定峪头村委会、峪头经济合作社一次性共同返还王某萍人民币230万元,并支付王某萍相应利息损失。截至目前已返还王某萍125万元,其余款项因峪头村资金紧张,尚未还清。
调查中没有发现行贿、受贿的行为。
八、关于反映“村长和监督组长是直系亲属,监督小组成员为五人,但小组长从来没有经过共同讨论,就随意盖章”问题
经查,峪头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从村民代表中投票产生,共有五人,分别是组长刘某鹏,组员杨某青、王某珍、李某勇、李某红,组长刘某鹏和村委主任刘某峰是叔伯兄弟。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职时有些较大开支经过商议(如村内水管的更换、路面硬化、修建文化大院垃圾池等),小型开支没有商议就在相关票据上进行了签字、盖章。
九、关于反映“2013年村里兴建垃圾池、文化大院的围墙和铁艺、街心公园的防护墙,在没有进行预算和决算的情况下,书记村长就安排干部动工兴建,总共结算十八万余元”问题
经查,2013年峪头村召开“两委”会商讨兴建垃圾池、文化大院围墙和铁艺、街心公园一事(会议记录没有提供),会议商定原材料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工费按照国家现行的预决算价格结算。施工方负责人齐某生称曾向峪头村委提供过预、决算书,但峪头村村干部嫌预、决算价格高并没有采用。2013年完工后,经村干部、理财小组核对后确定工程款为183842元。2015年5月19日峪头村两议会商定同意支付18万余元用于修建文化大院、戏场、垃圾池的工程款。峪头村于2014年1月6日和2014年1月17日分别付给工程负责人齐某生8万元和5万元的工程款,剩余53842元的工程款未付。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村委主任和村务监督小组组长是叔伯兄弟,不是直系亲属,村务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调查组对村委主任刘某峰予以诫勉谈话,并建议峪头村明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规范其行为。关于反映的其他问题调查组没有发现违纪问题,不予立案,并与反映人进行了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