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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阳县林业局在2009年5月12日,向付县長作:2008年元旦左右,我局接到羊头崖乡盐土洼村猪咀自然村原告反映县水利局在1998年占用其母宜林地修建饮水工程和毁坏树木。
经调查当时施工单位有关设计、施工、修建人员及盐土洼村负责人,均反映此地在修建供水站前没有任何大小树木。在该地是否栽植有树木等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认可。
这一段中“此地”和 “该地”指的是被告水站占的是猪咀自然村原告母亲宜林地;在占地问题上双方共执一词,互相认可。
在毁坏树木问题上林业局假造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认可”的假报告。郝鹏鸿专用作假人害人。
<1>从林业局调查施工单位金石咀原村书李月生,原告给法庭《证据6》。其中毁林证词:我在施工中砍过一棵大树,毁过刚裁二三年小树和育的苗,具齐数字无法統计。同时也在泉水地北端买过三棵树,款交了盐土窊大队。以上材料去年村委会选举后林业局调查过,我在泉水地和林业局负责人面对面作过证。
金石咀原村书李月生证明,林业局向付县長作了假报告。
<2>从调查盐土洼村负责人,原告给法庭的《证据11》:盐土洼村负责人亲笔写其中证词:大约毁坏胸勁半米大杨树十多棵,刚栽上二三年小杨树700多株,育苗一片。
盐土洼村委盖有大公章证明林业局向付县長作了假报告。
<3>林业局拒絕执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1》71号林权争议调处法规专门害人。
寿阳县林业局2016年1月15日拒絕执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1》71号林权争议调处法规。给羊头崖乡政府作,对1982年发的证由乡村两级会议決定重新確权,重新换证。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1》71号林权争议调处法规第三项第一款,权属证件认定: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也就是1982年左右》林业“三定”时期是我省稳定山林权属的重要历史界限和政策界限,期间颁发的林地林木权属证件原则上予以维护。如遇到“三定”初期与后期发放的林权证属同一林地而林权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除后期发放的证件为纠正错误外,应以首发证件为准。
省政府上述法规证明,1982年左右县政府发的林权证永远有效,强于2010年后期发的证;这样2010年左右換发的证属同一林地内林权证是是假的。省政府法规就是限制不能换证。
寿阳县政府为什么要重新確权,重新换发林权证?为了基层干部勒索寿阳20多万农民的钱财;重新確权,重新换发林权证,农民就得送礼、行贿。否则,面积缩小或者地点更改。
寿阳县林业局、国土局是寿阳县政府发假证专局。将换回旧证或重新写1982年发的证。如遇到打官司,这两个作假证专局就能出售或送人同一林地内1982年发的林权证。这样法庭出现同一林地内1982年和2010年两个证,根据省政府上述法规,则2010年发的证属后期的是假的,1982年发的属首期发的证为准,原则上予以维护,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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