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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经寿阳县物价局批准,县城管局发文向县城居民每人收取10元的垃圾清运费,此事正确与否,在此不做探究。
我想说的是,我们作为小区的居民,定期要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根据规定,物业管理费包括包括以下8部分:
1 )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租区内正常工作时间的空调费,公共区域水费、排污费、电费、热水费、空调费等公共事业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包括“清洁卫生费用”。我们已经把清洁卫生的费用交给了物业公司,城管局有什么根据让我们重复交纳卫生费?物价局又是以什么理由允许城管局向每人收取10元钱的卫生费的?
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城管局向小区每个业主所收的10元卫生费,应该是由物业公司交纳的。因为物业公司也许把小区清扫的垃圾倾倒在了城区,或者说是没有把清扫垃圾的义务彻底完成,由城管局替他“擦屁股”,所以这部分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是很合理的。
如此简单的道理,我们寿阳县的物价局、城管局、住建局,以及我们物价局、城管局、住建局的头头脑脑们难道都不明白吗?
也许,人家物业公司早把小区的垃圾清扫彻底了___毕竟是住建局承认的合法化、正规化的公司嘛。情况如果这样,那肯定是这些位高权重的政府执法部门欺负人家物业公司和“可恶的贱民”!
这些“庸官”(也许是贪官)站着那个茅坑拉的都是狗屎,真替你们脸红。真的是快要磨破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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