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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0日寿阳法院告知:山西高级法院圧了再审立案三年半,用2011年没有公布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204条,以<2011>晋民申字第610号依据寿阳县水利局长孟庆良2010年5月3日悪意串通原盐土窊村书崔玉平,金石咀施工队长李月生“把水利局水站占的是盐土窊猪咀原告地,改成占金石咀村的地”驳回。不给驳回裁定书,阻止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崔玉平写“兹证明水站占的是金石咀村的地点,没有站盐土窊村的地点”伪证据32。
李月生写“兹证明潇泉供水站完全占用金石咀村的地点修建的”伪证据33。
崔玉平2002年4月27日盖有村委大章崔的印章给原告下全面侵权令证据4“寿阳县水利局在盐土窊猪咀村原告母亲林权地上建了一座吃水工程”…
李月生2009年5月17日给原告写证据13“水利局水站建在猪咀村泉水地上”
李月生2009年12月1日给原告写证据14“1998年水利局在猪咀村建集中供水站”。
崔玉平、李月生给原告写证据4、13、14“水站占的是盐土窊猪咀原告的地”;给被告写32、33“水站占的是金石咀村地。这五个真伪证据都在左世忠手中。


针对被告伪证据,5月6日原告求国土资源局硧权:该局作证据7“兹证明羊头崖泵水站占的是盐土窊村的地”。证明不是金石咀地。
羊头崖供电所证据8、县电业局材料9、县财政、水利局10、11、林业局向付县长不给原告调查报告证据1“都证明被告水站建在猪咀村”。
村委会证据4、5、6和村民12、15、17、18“都证明被告水站三层楼建在猪咀村原告林地中心”。
请问左世忠?<1>被告只有32、33两个伪证据,伪证据能与县政府发的06386号林权证诉争、抗辩驳回吗?<2>村委会三个证据、村民四个证据都在你手中,都证明被告水站三层楼建在原告林地中心是什么意义?<3>寿阳县政府按林业部十号令笫十条给原告发的06386号“四至为准确权证”什么时侯用?
由于左世忠支持侵权,被告竟敢作伪证据,竟敢拒不履行<2011>晋中中法立终字77号生效裁定书。竟敢违反土地法笫16条第3款,2012年在争议未解决林地内建平房,建院子,新侵权占地约0、8亩左右。原告到寿阳县法院、晋中市中院起诉六次不给立案。中央信访局、最高法院、省人大网不授。上访拘留。信访不收。维权真难?
原告 庞维权
地址 寿阳县九龙路十号 201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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