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岔村1983年自筹资金建了一座砖厂,大约在1993年就由村干部自作主张卖给乡政府(没有任何手续),而后乡政府又转手卖给原三分岔支部书记,书记眼看还有一年到期就又卖给一姓王的先生,据说还有*院的一位郭先生也参与,现在王、郭先生为适应需求,2009年11月2日在原地重新破土动工,要建28门的砖厂……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砖厂建在村子中心,已经污染26年了,就是建新场子也应该远离村中心吧?全村500多人,该不该说这个问题?村里的领导该不该保护全村人不受污染?过去26年污染了的该不该给500人以污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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