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豆芽并予以销售。经福建省连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秀英、张建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
黄秀英、张建华均系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人。自2012年4月开始,为使生产的豆芽卖相更好,二人向林某(另案处理)购买无根豆芽素。二人在明知该无根豆芽素无生产批号、正规渠道无法购买、不能直接食用的情况下,由黄秀英生产黄豆芽及绿豆芽,张建华将生产好的豆芽拿到市场上销售。2013年12月31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在二人家中查获用于加工豆芽的无根豆芽素38支、成品和半成品豆芽590斤。
经鉴定,查获的无根豆芽素和豆芽中含有4B氯苯氧乙酸钠和6B苄基嘌呤。 |